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颁布经过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