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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市场日趋成熟:“收”不死、“放”不乱

2007-7-19 14:51:25
 
 

  改革开放以来,很多领域都存在着“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不过,最终大都是从“收”走向“放”,因为这是时代潮流,是国际潮流。新闻传播也不例外,只不过“放”的步伐总是比其他行业慢几拍。在进入后WTO时代后,特别是在互联网、移动通信为传媒业带来革命性变化的社会环境里,在市场的力量下,“收”已经很难真正落实,因为信息传播成为社会最本能的需要,兼之报刊图书与音像制品都开始与国际市场接轨,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与移动通信已经无所不在,信息的流动已经像是空气,谁也无法控制,最多就是增添些或减少些污染杂质而已。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有法制的约束与政策的规范,“放”也不会乱到哪里去。世界上的法治文明社会,几乎都是对新闻传播放任自由的,没有哪个国家因此而出现动乱。
  今年1月1日起,《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规定》和《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港澳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开始生效。前不久召开的全国“两会”,今年首次对境外记者开放采访代表委员,来自世界各国上百家新闻机构的800多名记者和新闻官到会采访。事实证明,对外国传媒的“放”,也没有带来不良后果,可见决策是开明而正确的。
  新生报刊生命周期变短
  这两年各地冒出一些新办报刊,基本上都是在治散治滥的过程中关停的刊号改换门庭,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新办报刊存活率很低,相当比例的都在三四年之内就倒掉了。这种情况,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是很罕见的。虽然市场退出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但是,停办报刊、保留刊号已经被业内所普遍接受,是一种新机制的过渡与调整,这在客观上导致了一些新办报刊的旋生旋灭。
  尽管平面媒体的大市行情不好,但是有必要强调店点,报刊与图书是相当成熟的产品,只要是内行运作,按照市场规律与新闻规律办事,基本不存在多少风险,而仓促上马、仓促下马,要么是因为外行冒失搞得太外行、血本无归,要么就是过于急功近利、短期行为。这反映出目前新闻传播业的干部管理与决策体制存在着弊端。
  对于国有资产的经营来说,应当在任职之前就有相应成功经验,并且失败之后原则上不能再给同类职位,否则就是对国家财产不负责任。中国新闻界有的是人,没必要把有限的机会给屡战屡败的人。
  BBC与VOA削减对华节目
  虽然外国广播电视还没有在中国市场形成有实质意义的竞争力,但若是论内容的传播,那么国际广播节目中,BBC与VOA的英文与中文节目,从七十年代迄今都是不可忽视的客观存在。
  前一段时间,两家电台不约而同宣布削减对华广播的力度,抛开国际政治与意识形态的格局与策略变化不提,从市场层面来分析,也是英美两家广播机构更加务实的选择,认识到从信息传播的角度(因为两家电台没有广告也没有明确的经营目的,可以说是典型的为传播而传播),在互联网时代,实在已经没必要继续在电台广播上投入那么多的人力物力。尽管中国的广播市场高速崛起,但其经济驱动力量主要来自车载收音机,获益者是地方广播电台。而车载收音机的装备上一般都没有短波接收频率,这就意味着,中国广播的繁荣,与外国电台没有关系。
  即使从意识形态着眼,也不难看出,当中国繁荣发展起来后,新闻传播是不必“收”的,可以说,英美两大新闻广播对华节目之所以“收”起来,是因为中国的传播业已经“放”到了一定程度。
  非法新闻出版单位层出不穷
  今年全国“两会”新闻中心在登记、核实所有报名要求采访“两会”的新闻单位时,竟然发现有七八家报名者都是非法新闻出版单位。这很说明非法报刊是何等的活跃。据报载,去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在天津检查时发现,市场上79种报刊中竟有64种都是假冒正规出版单位正式刊物名称的非法出版物。本专栏以前披露过,仅收藏书画类报刊,近几年就出现了数以百计的新面孔,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来比照的话,几乎全都是非法的。
  分工主管“扫黄打非”的柳斌杰副署长在接受媒介采访时介绍,目前国内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非法报刊大致分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利用在境外注册的刊号、报号到国内出版。第二种是假冒正规报刊,假冒一些有品牌、有权威的报刊名称出版非法报刊。第三种是自己伪造报号、刊号。这些非法出版活动基本都是以盈利为目的。随着技术的发展,非法媒体的制作成本越来越低,渠道越来越广,对“扫黄打非”工作提出更大挑战。
  最近,广电总局下发通报,要求各地广电行政部门对一家自称为“中国国际中文电视台”的网站(www.ccztv.com)非法新闻采访活动进行严惩,这已经是自去年底以来广电总局要求严惩的第8家网络电视台。
  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当前的非法报刊这么多,说明存在一定的市场需要。而且,其中有些冒着“非法”的压力还在存活,对比体制内的相当一些活不下去的报刊,是否能给管理层以启发?
  限制港台主持人的是与非
  不久前有报道称,广电总局将对卫星频道中有港台主持人参与的节目进行规范,规定“港台主持人只能以嘉宾主持的形式出现在节目中,连续主持不得超过三期”。后来一些媒体公布了广电总局的辟谣解释。不论此事是空穴来风,还是捕风捉影,公众都表现出相当关注,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事实上,广电总局近来不断出台针对电视节目的具体政策,也就是说一再有“收”的明确信号。不过,在是否限制港台主持人的问题上,实在是不好把握尺度——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以及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都有很多外籍主持人,如果港台主持人都要限制的话,是不是对外籍主持人更要限制?这有可操作性吗?法律与政策依据何在?再说,不得连续主持三期,那么每做三期,换一个主持人(甚至也是港台的),隔一期再做行不行呢?从技术上分析,每期的播出周期有无限制?总之,类似的“政策”太空泛,会给太多的对策创造出空间。
  港台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港台主持人在大陆电视台作节目,其实是很正常的现象,如果总是把港台人当“老外”看,那就生分了,会被人挑礼的,不如采取英雄不问出处的策略,只认业务标准,比如,严格执行广电系统早已实行的播音主持的普通话标准,就应当可以收到很好的效果。笔者不反感港台主持人的风格与作派,但是在大众传媒中让南腔北调过于显眼、过于突出,无疑不利于推广普通话这一基本国策——至少,广播电视节目中凡是说普通话的,就该是比较标准的普通话,而不是所谓“椒盐”普通话。主持人吃的是开口饭,用语言标准来约束,谁也没争议。当然,官方的正式表态是并无此事,也就是说,没有“收”的意思。
    

 
     
 
 
【我有话说】
编辑:易云霞
 
来源:《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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