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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新闻传播业的意义

2007-7-19 14:40:34
 
 

  对新闻传播业来说,这将是一个影响深远的政策: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华社4月24日发布了这个条例,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发布后,新闻媒体纷纷予以重点报道与评述,可是,出发点都是从百姓的知情权角度出发,而很少有认识到这个规定其实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新闻传播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新的政策支持。大众传媒的核心是内容,而内容的重中之重是政府信息,因此,这一条例的受益者首先是新闻传播行业。
  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2003年“非典”疫情,本质上是由卫生系统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够所酿成的,使得关系到全国各地群众生命健康的疫情信息没有及时、准确地发布,甚至被故意屏蔽或歪曲、淡化了,主管官员在大众传媒上公开亮相矢口否认疫情的存在,结果客观上扩大了疫情的传播,延误了防疫工作的进行。此事引起了上上下下普遍非议,引起领导部门的高度重视。
  在世界范围,政府信息公开也是潮流所向,事实上,近些年来国内对政府信息公开也在不断地研究与探索,陆续在很多省市付诸实施,不少地方政府都公布
  了相应的政策。国务院的这个规定,是在全国层面上正式统一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这意味着报刊、广播、电视的政府报道与信息披露将有法可依。同时,作为重要内容的稿件或信息来源,也有了足够的保障。主流媒体将担负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无疑,在采编队伍的任务分工上,各新闻单位都要作相应的调整。条例界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为此,条例也将这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纳入了调整范围。
  官方权威媒体的用武之地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沿袭了几千年,这与现代法制条件下的民主社会是无法兼容的。不公开政府信息,强化了官员的权力,削弱了公众的利益。条例不仅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要主动,还进一步赋予公民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主动权利。这对于官方权威媒体来说,是职责与权利的扩大。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然新闻媒体首当其冲)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明确无误地表明了,政府决心用法律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因此,通过新闻媒体要求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甚至调查或质疑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公正性,便是题内应有之义。
  百姓知情权的渠道最主要的来自大众媒体,而在中国现实社会,能够有效地传播政府信息的一直是以国家通讯社、机关报、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组成的官方权威媒体系统。党报改革是一个时期以来新闻业的难点与重点,不少人认为党报改革的出路在于市场化与平民化、大众化,总之,都市报、市民报或财经报似乎是改革方向。其实,对于各级机关报来说,准确、全面、翔实而及时的政府信息披露,是最具竞争力的优势。如果说机关报的工作存在着困境,可以断言不是报道的政府信息多了,恰恰相反,是报道出来的有实质意义的政府信息远远不能满足读者的需要:应景文章、歌颂政绩的“四季歌”与宣传稿、空话套话形式主义的东西太多了,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各领域切实有意义的政府信息被忽略或回避了。
  政府信息的公开,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平台,是官方新闻媒体。不过,鉴于党报宣传的现状与市场困境,有必要提醒,如果不转换新闻观念,仍然用八股作风、官样文章来搞时政报道以及政府部门的政策报道与宣传,就难以扭转日益边缘化的局面。
  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大陆的新闻从业人员与其说时刻具有传播的职业本能意识,不如说时刻具有保密的意识。宣传纪律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保密教育与保密制度,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是客观存在。不过,无论如何,新闻职业与保密工作不该是一码事,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最重要的职责肯定是传播而不是保密。
  过去,政府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就被不合理地列入了保密范围,使得政府的决策与运作处于与公众完全隔离的状态,在现实工作中,一些政府官员对于新闻单位的首要要求甚至会是不要传播某些政府信息,所谓“守土有责”有时就这样被曲解了。
  至今,不止一个地方制定了并且仍在执行限制或禁止本地新闻从业人员向外报道或传播负面新闻的土政策,这显然是出于完全的本位利益而非全局利益,欺下瞒上,是典型的官僚作风。
  在有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新政策之后,恐怕还要有一个从原则到实践的发展过程,其中最关键的,便是某些部门或某些地方政府只是为了本位利益而滥用保密的借口拒绝新闻媒体报道政府信息——这当然是不合法的,但却会是由当权的政府部门公然为之。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和权力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怎样才能防止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一些原本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也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呢?如何解决这一悖论怪圈,让政策与法律落在实处而不只是一纸空文,实在需要巨大的努力。
  为舆论监督有的放矢指明了方向
  国内外的实践业已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舆论监督是新闻传播业的一个多年来的热点与难点,由于过去没有政策法规予以保驾护航,一些原来很有份量、很有影响的舆论监督性栏目或媒体,都转而成了表扬性栏目或媒体,这也极大损害了新闻媒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威信与形象。知情是参与的前提,也是监督的先决条件。腐败的产生,首先就是利用信息垄断与不对称来上下其手,暗箱操作为以权谋私提供了便利。
  就信息传播而言,“坏消息就是好消息”,而报喜不报忧则是官僚主义不负责任的做法,正确的传播观应当是有好就报好,有坏就报坏,而公众总体来说,真正的“兴奋点”是报忧的消息。政府信息公开,意义也不在于公开那些好消息,而在于坏消息。
  条例的出台,使得舆论监督能够师出有名,便于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当然不等于就可以让—些腐败官员不再假公济私,但是,新闻媒体的有效介入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
  条例中列举的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等,还很具体地规定了各级政府不同的信息公开重点,也是有针对性地划出了最容易被做手脚的项目: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这些可以说都是腐败的重灾区,也是现实社会中一些政府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要害所在。因此,这些信息的强制公开,实际是断了某些不法官员的财源,至少是增加了其操作难度。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是一大快事。在这些方面,也应是新闻媒体下一阶段集中报道或曝光的重点选题范围。
  

 
     
 
 
【我有话说】
编辑:易云霞
 
来源:《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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