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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2006-9-29 18:08:29
 
 

  (1)办理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2)办理部门:社会管理处

  (3)办理条件: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作机构,申办《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申办《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4)办理程序:除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外,其他机构申办《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办《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5)办理期限:20天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的申请材料:①申请报告;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③电视剧剧本通过意见书;④编剧授权书;⑤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⑦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8)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的申请材料:①申请报告;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③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④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我有话说】
编辑:谢燕
 
来源: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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