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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江西省广播电视条例》
(2)办理部门:科技处
(3)办理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事业建设规划。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③有必要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④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⑤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⑥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4)办理程序:
设置、使用中波和短波发射台、转播台,调频发射台和电视发射台,标称功率100瓦(含)以上的调频转播台和和电视转播台,任何功率等级的调频同步广播转播台,申请指配频率、核准功率和台址、核发广播电视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由设台单位首先向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然后持广播电视频率指配证明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设置、使用标称功率100瓦(不含)以下的调频转播台和和电视转播台,申请指配频率、核准功率、核发广播电视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由设台单位首先向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然后持广播电视频率指配证明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5)办理期限:20天内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①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②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③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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