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 广电要闻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网上办事 | 许可证信息 | 公告通告 | 村村通 | 传媒资讯 | 文化产业
 当前位置>>首页>>广电总站>>办事指南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乙类)审批

2006-9-29 18:07:22
 
 

  (1)办理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江西省广播电视条例》

  (2)办理部门:科技处

  (3)办理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事业建设规划。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③有必要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④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⑤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⑥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4)办理程序:

  设置、使用中波和短波发射台、转播台,调频发射台和电视发射台,标称功率100瓦(含)以上的调频转播台和和电视转播台,任何功率等级的调频同步广播转播台,申请指配频率、核准功率和台址、核发广播电视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由设台单位首先向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然后持广播电视频率指配证明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设置、使用标称功率100瓦(不含)以下的调频转播台和和电视转播台,申请指配频率、核准功率、核发广播电视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由设台单位首先向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然后持广播电视频率指配证明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5)办理期限:20天内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①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②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③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我有话说】
编辑:谢燕
 
来源: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关闭窗口] [  ] [打印]    
   
 
相关新闻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市辖区、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乙类)
  •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批准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一般类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不含影视剧)审批
  •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 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批
  •  
    ·'2007江西广电报·第一情报新闻发布暨媒介推广会
    ·省广电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江泽民文选》
    ·省委关于刘玉东、徐吉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西省设区市广播电视局长座谈会在南昌召开
    ·06年度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结果公示
    ·2005年江西广播电视奖获奖 作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