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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2)办理部门:社会管理处主办,科技处联办
(3)办理条件:①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③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④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⑤有必要的场所;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办理程序: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5)办理期限:20天内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应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②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③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④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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