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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

2006-9-29 17:38:09
 
 

  (1)办理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规定》

  (2)办理部门:社会管理处

  (3)办理条件:①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②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③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④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⑤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⑥有确定的传播范围;⑦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⑧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4)办理程序: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5)办理期限:20天内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应提交的材料:①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③ 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④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⑤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我有话说】
编辑:谢燕
 
来源: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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