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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办、国办[2002]10号文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使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的管理办法》(广发技字[2002]753号)
(2)办理部门:科技处
(3)办理条件:具有从事无线广播电视发射业务资格和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指配证明。
(4)办理程序:100瓦(不含)以下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开具。
(5)办理期限:20天内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应当提交的材料:①订购证明申请表;②从事无线广播电视发射业务的资格证明材料和广播电视频率指配证明及其复印件;③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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