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 广电要闻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网上办事 | 许可证信息 | 公告通告 | 村村通 | 传媒资讯 | 文化产业
 当前位置>>首页>>广电总站>>办事指南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批准

2006-9-29 17:36:31
 
 

  (1)办理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2)办理部门:社会管理处

  (3)办理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③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办理程序:除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请审批外,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5)办理期限:20天内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①申请报告;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④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⑤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⑥办公场地证明;⑦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我有话说】
编辑:谢燕
 
来源: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关闭窗口] [  ] [打印]    
   
 
相关新闻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一般类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不含影视剧)审批
  •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 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批
  •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审批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  
    ·'2007江西广电报·第一情报新闻发布暨媒介推广会
    ·省广电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江泽民文选》
    ·省委关于刘玉东、徐吉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西省设区市广播电视局长座谈会在南昌召开
    ·06年度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结果公示
    ·2005年江西广播电视奖获奖 作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