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 广电要闻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网上办事 | 许可证信息 | 公告通告 | 村村通 | 传媒资讯 | 文化产业
 当前位置>>首页>>广电总站>>办事指南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一般类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不含影视剧)审批

2006-9-29 17:33:17
 
 

  (1)办理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2)办理部门:总编室

  (3)办理条件: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境外电视节目中不得载有以下内容:①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⑤宣扬邪教、迷信的;⑥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⑩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4)办理程序:引进一般类境外电视节目的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5)办理期限:20天内。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应提交的申请材料:①《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②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③引进合同(中外文);④版权证明。

 
     
 
 
【我有话说】
编辑:谢燕
 
来源: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关闭窗口] [  ] [打印]    
   
 
相关新闻
 
  •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 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批
  •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审批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 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  
    ·'2007江西广电报·第一情报新闻发布暨媒介推广会
    ·省广电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江泽民文选》
    ·省委关于刘玉东、徐吉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西省设区市广播电视局长座谈会在南昌召开
    ·06年度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结果公示
    ·2005年江西广播电视奖获奖 作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