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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2006-9-29 16:59:33
 
 

  (1)办理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2)办理部门:科技处

  (3)办理条件:①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②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③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④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⑤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⑥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符合事业发展的要求;⑦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4)办理程序: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

  (5)办理期限:20天内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应提交的材料:①申请迁建的理由书;②在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③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④广播电视覆盖技术评估报告,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等。

 
     
 
 
【我有话说】
编辑:谢燕
 
来源: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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