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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2006-9-29 16:10:58
 
 

  (1)办理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2)办理部门:社会管理处

  (3)办理条件:①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②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③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④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⑤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⑥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⑦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4)办理程序:申请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

  (5)办理期限:20天内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应提交的材料:①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③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④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⑤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⑥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⑦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我有话说】
编辑:谢燕
 
来源: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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