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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货损失要员工分摊

2003-8-6
 
    本报讯 记者余峰 实习生吴跃军报道 辛苦工作了一年,并交纳了500元押金,可辞职时却被扣下184元,理由是要分摊商场的短货损失。昨日,愤愤不平的李小姐致电本报,反映南昌百货大楼城东分店强行要她分摊商场短货损失一事。

  据李小姐介绍,去年6月份,南昌百货大楼城东分店开张营业,她是某电器公司派到该分店的促销员。按照百货大楼对促销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她交纳了500元的押金。今年6月份,由于怀孕她提出辞职,并得到部门主管和分店经理的批准。当她提出要退回押金时,却被告之要扣下184元,理由是分店短货损失了几万元,分摊到她个人必须承担184元。李小姐认为分店短货损失不应由员工承担,于是她找到分店经理讨说法要求全额退回,却遭到拒绝。

  接到李小姐的投诉后,记者采访了该分店负责人徐经理。徐经理表示对此情况一概不知。随后,记者又采访了百货大楼人事部负责人。对方表示,百货大楼为了加强对卖场的管理,出台了相关规定,其中一款为促销员、理货员按短货损失总额的50%赔偿。因此,分店要求李小姐分担184元是有章可循。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王成文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百货大楼收取员工押金的做法明显不对。另外,百货大楼出台的这个试行办法没有法律依据,商场由于自身管理不善,导致短货,其损失不能转移到员工身上。
 
     
 
 
 
来源:都市消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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