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务必须签订合同这已经成了常识,可人们往往忽视了在小的业务往来中留下凭据,其结果是当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3月29日,新建县联圩乡联兴村的涂相保向记者诉说了他这方面的烦恼。
涂相保原先是阳光乳业的临时工,2001年他买了一部小货车开始替人送货。2004年6月9日至8月26日期间,他承接了南昌市佳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装修材料到华东交大工地的业务。由于每次的运输费不多,都在55元到100元之间,加之他和装修公司的老板很熟,所以涂相保每次自己签个字就算完事了,从没想过要对方也签字。
等到了8月份的货送完后,涂相保一统计,自己已经替装修公司送80次货物,总的运输费用为5480元。因为中途装修公司老板已经给了他3600元。但当他向老板要剩下的1000多元钱时,对方竟不承认他送了这么多趟货。
接到涂相保的投诉后,记者和装修公司的於老板取得了联系。於称涂相保登记的送货次数和公司登记的次数有很大的出入,他指责涂相保不应该把替别人送货的次数算到他的头上去。记者要涂相保出示相关凭据时,涂相保苦笑说:“我跟老板关系这么熟,还在一起喝过酒,哪会想到要他签字啊?”
想必涂先生还不清楚“亲兄弟,明算账”的道理。在业务往来中关系替代不了相关必要的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