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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省法制办将《江西省水工程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其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7月23日前,通过信函及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进行反馈。
纯公益性工程不得经营
《条例》规定,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其中,准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和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其所承担的公益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经营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由水工程管理单位自行承担。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供水服务应与用户签协议
同时,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与接受供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协议。接受供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水工程水费标准,由有管理权限的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水闸工作桥禁行机动车
按照《条例》,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其所有者,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依法设置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对有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危险的大坝、水闸等设施,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所有者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同时,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在堤身建房最高罚5万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者污染水体的废弃物;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行为。若有以上行为,将最高处以5万元罚款。
具体联系方式: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省府大院南一路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4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水工程条例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lin@jiangxi.gov.cn。(周斯文 丽萍
杨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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