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江西省广播电视局概述
一、简介
江西省广播电视局位于南昌市洪都中大道207号,为主管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事业的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内设有10个处(室):办公室(法制处)、总编室、计划财务处、社会管理处、科技处、人事教育处、保卫处、直属机关党委、老干部处、纪检组(监察室)。
建国初期,全省广播事业由江西人民广播电台兼管。1956年5月, 江西省广播管理局成立,与江西人民广播电台合署办公。1958年2月,江西省广播管理局撤销,其管理职责,由江西人民广播电台行使。1972年12月,江西省广播管理局恢复建制,名称改为江西省广播事业管理局;1974年初,江西省广播事业管理局改为江西省广播事业局。1983年4月,江西省广播事业局改为江西省广播电视厅,隶属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时接受国家广电总局领导,实行以同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2000年9月,江西省广播电视厅更名为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现有19个直属单位,分别为:江西人民广播电台、江西电视台、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络中心、江西省广播电视局节目传输中心、江西广播电视节目中心(江西省有线电视节目供片总站)、江西省广播电视局财务中心、江西广播电视发展中心、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物业管理中心、江西广播电视局检测中心、江西省广播电视稽查总队、江西电影制片厂、江西广播电视报社、江西音像出版社、江西省音像资料馆、江西广播电视学校、江西省广播电视局七○二台、江西省广播电视局五○五台、江西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江西省广播电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二、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7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0〕15号),江西省广播电视厅更名为江西省广播电视局,为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广播影视事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广播影视工作的批示、决定;研究并拟定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全省广播影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全省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2、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我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地方法规和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视频点播业务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
3、审核并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申报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4、管理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和协调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
5、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全省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指导其建设、维护和开发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6、直接领导江西人民广播电台、江西电视台等直属单位,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传输覆盖。
7、指导和组织全省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按照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多层次地培养各类专业人才。
8、管理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9、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明确行政执法的岗位职权、责任,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把我局的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我省的广播电视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的
为切实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度,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心,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江西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处室、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建立以局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各职能处室、机构、岗位的职、权、责清晰的执法责任体系和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及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法定、责任落实、行为规范、程序公开、监督有力,确保法律规范正确、合法、及时、有效地实施。
三、基本原则
以广播影视法律规范为依据,明确职能处室、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为目标,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广播影视法律规范全面、正确、及时、有效地实施和广播影视宣传舆论导向正确,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广播影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执法主体与职能处室、机构的关系
江西省广播电视局是江西省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主体。主体各内设机构及下属机构实行分工负责制。内设机构对主体负责;下属机构受主体委托执法,对主体负责。主体对外承担责任。
第三章 执法主体责任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江西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以下领域履行执法职责:
一、广播电视台(站)及传输覆盖网络的设立和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活动;
二、广播影视创作、发行单位的设立及制作、交易、进出口活动;
三、广播影视节目的播放、传输、发射等活动;
四、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和设备进口等活动;
五、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执法岗位责任
第一节 局领导岗位责任
一、局长职责
㈠负责广播影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
㈡审定本局起草的广播影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对省人大、省政府的立法草案提出建议和意见;
㈢督促、指导大案要案的立案、结案审查,主持重大处罚案件的审议、处罚决定的审批,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并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㈣履行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的职责;
㈤组织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㈥向上级汇报重要案件中的重大问题。
二、主管法制、社会行业管理工作副局长职责
㈠组织制定全局和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规划、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㈡组织执法检查,对全省广播影视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组织指导办公室(法制处)进行立法预测,提出立法建议;组织拟定地方性广播影视法规、规章草案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㈢组织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剧制作单位的设立和撤销,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对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播出的审核、审批工作;
㈣督促、指导办公室(法制处)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批准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定;
㈤督促、指导社会管理处对有关的广播影视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㈥督促、指导省广播电视稽查总队对广播影视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主管科技、计划财务工作副局长职责
㈠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科技、计划财务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㈡组织草拟广播影视科技、计划财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㈢组织对全省广播电台频率、电视台频道和发射功率,对专用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设立或撤销,对广播电视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审核、审批工作;
㈣督促、指导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对有关的广播影视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定。
四、主管宣传工作副局长职责
㈠具体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㈡组织草拟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㈢组织对广播影视文艺创作题材,广播影视节目的播出、交易、进出口以及广播电视宣传等方面的审批、审核工作;
㈣督促、指导总编室对有关广播影视宣传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定。 第二节 办公室(法制处)责任 一、主要执法职责
㈠拟订法规(包括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组织编制本局法规制定计划,拟订或组织有关处室草拟本省广播影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组织对相关法律规范的修订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工作;
3、组织有关处室对本局负责解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具体执行中的问题作出解释。
㈡核定处罚
1、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协调、审查和备案工作,按照行政处罚审批权限,报送有关领导审批;
2、负责对检举、揭发举报的案件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
㈢监督执法
1、监督检查全省广播影视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广播影视法律规范执行中的协调工作;
3、组织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和培训工作;
4、组织听证会;组织调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指导下级广电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应诉工作;
5、组织对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㈣协助司法
1、承办涉及本局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2、承办本局行政赔偿工作;
3、协调司法机关对广电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配合工作。
三、执法具体目标和要求
1、积极参与地方立法,不断完善广播影视法律、法规体系;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保障广播影视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纠正执法偏差,防止执法腐败;
3、依法受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广播影视部门执法权威;
4、开展广播影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观念,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㈠主任(处长)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1、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的事项。
①报送省人大、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
②承办上级交办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稿的审核工作;
③审核按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并按审批权限报局领导审批;对按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进行备案审查;
④审核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赔偿意见书;
⑤选派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
⑥审定全省广播影视行政执法检查方案、意见;
⑦审定全省广播影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计划、方案;
⑧其他需报局领导审批的事项。
2、审批事项
①指定草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承办人;
②指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批准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③指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承办人;
④审定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行政复议案件终结报告、行政赔偿案件终结报告;
⑤其他需审批事项。
㈡办公室(法制处)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
1、具体承办或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拟、论证、协调;
2、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稿提出修改意见;
3、对本局各执法机构移送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
4、对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制作法律文书;并承办法律文书的送达及归档、立卷工作;
5、草拟执法监督检查方案,承办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6、草拟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方案,参与执法人员培训班,并承担部分授课任务。
第三节 社会管理处责任
一、主要执法职责
㈠拟订法规(包括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草拟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管理规划;
2、参与草拟广播影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㈡行政审批
1、组织审核、报批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影视剧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2、组织审核、审批视频点播业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等活动;
3、组织对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许可的审核审批。
㈢实施处罚
1、参与组织与协调全省广播影视执法检查工作;
2、对本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3、督促、指导省稽查总队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组织和协调有关行政处罚工作。
二、执法具体目标和要求
㈠积极参与广播电视方面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不断完善广播影视法律法规体系;
㈡认真贯彻落实广播影视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纠正不规范行为,并对违法案件提出处理的意见;
㈢负责广播影视台(站)、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制作单位、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许可审核报批工作和监督管理;
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㈠处长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1、经处长审核,报局领导审批的事项:
①本处起草的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
②本处起草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征求意见稿;
③广播电视台(站)、影视剧制作单位、视频点播业务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节目;
④本处提出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⑤向上级呈送的本处监管项目的情况报告;
⑥其他需报局领导审批的事项。
2、处长审批的事项
①指定本处起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对有关其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办人;
②确定本处各业务项目的主办人员;
③其他需处长审批事项。
㈡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
1、承办或参与起草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规划;
2、承办草拟本处业务范围内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对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3、受理本处业务范围内许可事项;
4、承办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节 科技处责任
一、主要执法职责
㈠拟订法规(包括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拟订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
2、组织或参与草拟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㈡行政审批
1、负责审核、审批广播电视台(站)频率(频道)、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和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网络的设置或撤销;
2、审查广播电视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和报批、颁发资格证书;
3、审核全省广播电视台(站)建设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报批、颁发验收合格证。
㈢实施处罚
1、组织和协调有关行政处罚工作;
2、对本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3、指导全省广播电视监测和计量检测工作。
二、执法具体目标和要求
㈠积极参与广播影视法规、规章及有关科技、产业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拟制工作,不断完善广播影视的法律法规体系;
㈡认真贯彻落实广播影视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度,严格执法纠正不规范行为,并对违法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
㈢切实加强对广播电视台(站)频率(频道)发射功率及其他技术参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做好指配审核、报批工作;
㈣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资质认定工作,按规定审检报批和发放资格证书;
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㈠处长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1、处长审核,报局领导审批的事项
①本处拟制的全省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
②本处组织起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对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③各类科技项目及本处负责审核、认定、资质发放资格证书和许可事项的报批件;
④本处提出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⑤向上级呈送的本处监管项目的情况报告;
⑥其他需报局领导审批的事项。
2、处长审批的事项
①指定本处起草的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稿的承办人;
②指定本处各业务项目的主办人员;
③其他需处长审批的事项。
㈡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
1、负责参与起草全省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
2、草拟或参与草拟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对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3、受理本职业务范围内许可、认定事项;
4、处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总编室责任
一、主要执法职责
㈠组织或参与广播影视草拟宣传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㈡组织审核全省广播剧、电视剧题材规划, 组织对本省摄制的影视片(带)的审查、发行许可;
㈢组织对引进的境外电视剧和合拍影视剧及进口音像节目的审查,及对邀请境外演职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审查报批;
㈣监督检查全省广播电台、电视台宣传情况;
(五)组织或参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播出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执法具体目标和要求
㈠积极参与广播影视法规、规章及有关宣传、影视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拟制工作,不断完善广播影视的法律法规体系;
㈡认真贯彻落实广播影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纠正不规范行为,并对违纪行为和违法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
㈢切实加强对广播影视剧题材规划、生产、发行等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检报批和发放有关许可证;
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㈠主任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1、主任审核,报局领导审批的事项
①本室拟制的全省广播电视宣传规划及和要求;
②本室组织起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对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③影视剧题材规划及本室负责审核、发证等许可事项;
④本室提出的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行为、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⑤向上级呈送的本室监管项目的情况报告;
⑥其他需报局领导审批的事项。
2、主任审批的事项
①指定本室起草的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稿的承办人;
②指定本室各业务项目的主办人员;
③其他需主任审批的事项。
㈡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
1、参与起草全省广播电视宣传规划、宣传纪律等文件;
2、草拟或参与草拟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对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3、受理本职业务范围内许可、认定事项;
4、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节 广播电视稽查总队责任
一、主要执法职责
㈠具体实施广播影视执法检查工作;
㈡根据省局的委托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检举(举报)的违法活动线索、上级批示或领导批办的案件、有关部门移送的或其他有关违反广播影视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㈢对全省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省局对全省广播影视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㈣承办上级委托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法具体目标和要求
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广播影视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㈡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确保广播电视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广播影视行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侵害;
㈢切实加强广播电视稽查队的规范化建设,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整体素质,廉洁公正,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执法队伍。
三、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㈠总队长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1、经总队长审核,报有关处室领导及局领导审批的事项:
①拟订全省广播电视稽查工作计划;
②起草或参与起草广播影视稽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对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③重案、要案的立案审批事项;
④按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意见;
⑤本队承办的有关事项的调查情况报告。
2、总队长审批的事项
①指定本队参与和负责起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征求意见稿和修改稿的承办人;
②确定本队各业务项目的主办人员及案件的承办人;
③一般性案件的立案审批和结/(备)案报告表的审批;
④其他需要总队长审核的事项。
㈡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
1、承办或参与起草广播影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对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2、执行广播影视稽查任务;
3、承办违法案件的调查任务及制作、报批行政法律文书;
4、总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节 行政审批工作程序
一、审批项目
(一)审批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设立、电视剧的发行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设立
⑴审批依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原广电部《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规定》
⑵审批内容:
①对申办单位资格的审核;
②对人员、资金、设备、办公场所的审核。
⑶审批条件:
①有负责对该机构的年度制作计划和制作内容进行审定的上级主管单位(原则上只批准省级以上专业文化、宣传单位作为上级主管单位);
②有5名以上具有广播影视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业务经历的固定创作人员;
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制作、复制影视内容的必需的机房、设备;
④注册资金不少50万元;
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⑷审批程序:申请单位将其具备条件的书面材料及申请表报省广播电视局批准,由省广播电视局发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⑸审批时限:30天内
⑹审批机构: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⑺承办部门:社会管理处
2、电视剧的发行
⑴审批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电视剧管理规定》
⑵审批内容:
①对送审单位的资格审核;
②对电视剧内容的审核:禁止载有a..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b.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c.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d.泄漏国家秘密的;e.诽谤、侮辱他人的;f.宣扬淫秽、封建迷信或渲染暴力的;g.宣扬种族、性别、地域歧视的;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⑶审批条件:送审单位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①图像清晰、伴音清楚、内容完整的录像带;
②制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详细的初审意见;
③《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及投拍备案书面材料;
④编剧或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授权书;
⑤较详细剧情介绍。
⑷审批程序:送审单位向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报审,审查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经审查提出修改、删剪意见或审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审单位。审查通过的,由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经审查须修改的,由送审单位修改后,将修改部分重新送审;审查不予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将不予通过的理由书面通知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不服审查结论的,可以自收到审查结论之日始15日内向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⑸审批时限:30天内
⑹审批机构: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⑺承办部门:总编室
(二)审批事项名称:邀请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1、审批依据:国家广电总局和外交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
2、审批内容:
⑴邀请单位的资格审批;
⑵被邀请人员的资格;
⑶被邀请人员参与活动的时限及报酬
3、审核条件:
⑴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⑵电影制片厂,以及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或具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或具有电影制片许可证的单位;
⑶被邀请人员必须具有相关工作技能、专业资格或工作经历;
⑷符合《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4、审批程序:临时性、不支付报酬的,由申请单位将其具备条件的书面材料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批;非临时性、支付报酬的(参与电影、电视剧制作活动),先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5、审批时限:30天内
6、审批机构: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7、承办部门:总编室
(三)审批事项名称: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格
1、审批依据:国务院批准原广电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2、审批内容:
⑴对经济实体的审批;
⑵对人员的审核;
⑶对资金的审核;
⑷对技术设备的审核;
⑸对办公场所的审核。
3、审批条件:
⑴属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⑵具有独立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的综合能力,有一名以上固定的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4名以上电子工程师,1名以上经济师,若干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⑶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⑷有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的技术设备;
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审批程序:申请单位应将其具备条件的书面材料和申请表报当地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
5、审批时限:30天
6、审批机构: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7、承办部门:科技处
(四)审批事项名称: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1、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
⑴审批依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⑵审批内容:
①对申请单位的工作或业务性质的审核;
②对接收方位、接收内容的审批;
③对接收设备及其安装地点的审批。
⑶审批条件:
①申请单位所在地无线电视和有线电视均不能解决该单位收看境内电视节目问题;
②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
③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④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⑷审批程序: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广播电视局审批,发给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中央和省直属单位直接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批。
⑸审批时限:15天内
⑹审批机构:设区市广播电视局或省广播电视局
⑺承办部门:社会管理处
2、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⑴审批依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公安部、安全部、原广电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⑵审批内容:
①对申请单位的工作或业务性质的审核;
②对收看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人员的审批;
③对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内容的审批;
④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及其安装地点的审批。
⑶审批条件:
①必须符合以下3项中的1项要求:a.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b.二星级(国家标准一级以上)的涉外宾馆,c.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的场所或居住的公寓;
②有确定的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③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④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⑷审批程序: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批,发给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中央和省直属单位直接报省广电局审批。
⑸审批时限:15天内
⑹审批机构及责任: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⑺承办部门:社会管理处
(五)审批事项名称:在省级以下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1、在省级以下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⑴审批依据:国家广电总局《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⑵审批内容:在省级以下行政区域利用各种有线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活动。
⑶审批条件:
①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覆盖规划和业务需要;
②有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力量、管理制度;
③有关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⑤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转播机构认为确有必要;
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⑷审批程序:申请在省级以下行政区域范围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单位,须持有关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的委托证明及相关条件的书面材料,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由省广播电视局批准并发给《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⑸审批时限: 30天内
⑹审批机构: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⑺承办部门:社会管理处
2、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⑴审批依据:国家广电总局《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
⑵审批内容:在宾馆饭店中通过闭路电视系统或其他有线传输方式,向特定用户播放其指定的视听节目的业务活动。
⑶审批条件:
①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
②已完整转播中央电视台、所在省(区、市)电视台、当地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
③开展视频点播业务所使用的设备应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证书》;
④有健全的节目播出管理制度;
⑤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⑥符合国家其他法规、文件的规定。
⑷审批程序: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先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经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的,省广播电视局可以批准其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发给《宾馆饭店视频点播运营许可证》,并于3个月内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⑸审批时限: 30天内
⑹审批机构: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⑺承办部门:社会管理处
二、核准项目
(六)核准事项名称: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转播频道
1、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100瓦以下的)
⑴核准依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⑵核准内容:中波、短波、电视、调频(非多工业务):①台名;②台址(包括地名、经纬度、海拔高度);③节目名称;④发射机标称功率;⑤发射频率;⑥天线高度;⑦发射天线型式;⑧发射天线增益;⑨馈线损耗;⑩天线极化方式。
⑶核准条件:是否符合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规划,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⑷核准程序: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单位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要说明申请频率(频道)的理由、电台的性质和任务、台址(经纬度)、频率、功率、天线特性等内容。申请报告按频率和功率等级的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越级上报的不予办理)。由省广播电视局指配频率或频道,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申请单位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设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⑸核准时限:30天内
⑹核准机构: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⑺承办部门:科技处
2、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100瓦以上的)
⑴审核依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⑵审核内容:中波、短波、电视、调频(含多工业务):①台名;②台址(包括地名、经纬度、海拔高度);③节目名称;④发射机标称功率;⑤发射频率;⑥天线高度;⑦发射天线型式;⑧发射天线增益;⑨馈线损耗;⑩天线极化方式;11多工业务的技术参数。
⑶审核条件:是否符合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规划,须是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⑷审核程序:申请使用广播频率(频道)单位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要说明申请频率(频道)的理由、电台的性质和任务、台址(经纬度)、频率、功率、天线特性等内容。申请报告按频率和功率等级的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越级上报不予办理)。由省广播电视局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批准。
⑸审核时限:30天内。
⑹审核机构: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⑺承办部门:科技处
3、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转播频道
⑴核准依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
⑵核准内容:转播频道名称
⑶核准条件:须是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⑷核准程序: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由省广播电视局批准,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⑸核准时限:30天内
⑹核准机构: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⑺承办部门:社会管理处
三、审核项目
(七)审核事项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1、审核依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审核内容: 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包括台名、呼号、台标以及频率、频道名称及技术参数等。
3、审核条件:
⑴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⑵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⑷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⑸有必要的场所。
4、审核程序: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省广播电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省广播电视局审核同意,并经教育部审核同意,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5、审核时限: 30天内。
6、审核机构: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7、承办部门:社会管理处、科技处
(八)审核事项名称: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及电视剧制作许可
1、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
⑴审核依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
⑵审核内容:
①对申办单位的资格审核;
②对人员、资金、设备、场所的审核。
⑶审核条件: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①有本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③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④有符合规定的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⑤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⑷审核程序: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广播电视局提交申请书,经省广播电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②电影制片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性质;③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④电影制片单位的资格来源及数额。
⑸审核时限:30天内
⑹审核机构: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⑺承办部门:社会管理处
2、电视剧制作许可
⑴审核依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原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规定》
⑵审核内容:
①对申办单位的资格审核;
②对人员、资金、设备、场所的审核。
⑶审核条件:
①甲种:a.有摄制电视剧的制片人、编剧、导演、摄像等专业主创人员队伍。主创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专业对口,或担任本职摄制过3部以上电视剧并曾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b.有能力同时摄制2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的专用设备;c.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d.每年制作电视剧数量达到单本剧4部以上或中、长篇连续剧2部以上。
②乙种:a.有编剧明确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b.具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作人、导演、摄像、演员等专业主创人员;c.有审查通过的剧本;d.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专项资金;e.有确定的拍摄周期计划。
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a.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当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b.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c.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等。
⑷审核程序:申请单位先向省广播电视局如实填报《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主创人员、专用设备和专项资金等证明材料,经省广播电视局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⑸审核时限:30天内
⑹审核机构: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⑺承办部门:社会管理处
(九)审核事项名称:用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在省级行政区域或跨省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1、用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
⑴审核依据: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⑵审核内容:通过无线或有线链路相联接,包括卫星、微波、光纤、同轴电缆、双绞线等各种具体的形式,由信息发送、传输、接收、处理设备所组成的信息网络以非广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点播方式)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及相应的编辑、播放、传输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等活动。
⑶审核条件:
①符合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具体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②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和场所;
③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资源;
④拥有必要的专业人员;
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节目的业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已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从事娱乐类或专业类节目传播业务3年以上;
②依法设立3年以上的新闻机构。
⑷审核程序:开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须持相关条件的书面材料,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经省广播电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并发给《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 ⑸审核时限: 30天内。
⑹审核机构: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⑺承办部门:社会管理处
2、在省级行政区域或跨省域经营广播电视传送业务
⑴审核依据: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⑵审核内容: 在省级行政区域或跨省域利用各种有线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活动。
⑶审核条件:
①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覆盖规划和业务需要;
②有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力量、管理制度;
③有关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⑤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转播机构认为确有必要;
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⑷审核程序:申请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单位,须持有关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的委托证明及相关条件的书面材料,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经省广播电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并发给《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⑸审核时限: 30天内。
⑹审核机构: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⑺承办部门:社会管理处
(十)审核事项名称:有线广播电视台(网)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1、审核依据:国家广电总局《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
2、审核内容: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向特定用户播放其指定的视听节目的业务活动。包括按次付费点播、轮播、按需实时点播等服务形式。
3、审核条件:
⑴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
⑵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⑶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资金、技术、人员等综合实力和网络技术条件,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宣传任务和转播任务;
⑷开展视频点播业务所使用的设备应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有线电视入网器材设备认定证书》;
⑸视频点播技术系统应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有条件接收系统的管理规定;
⑹有健全的节目播出管理制度;
⑺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⑻符合国家其他法规、文件的规定。
4、审核程序:申办机构向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经省广播电视局审核同意,报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上报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开办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论证符合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条件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予以批准,进行试播;试播一年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播出。 申请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播出机构开办视频点播的申请;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的审核意见;视频点播开办方案,包括:视频点播节目方案、频道资源的占用方式和数量、运营方案、技术和设备方案、播出监控方案等。
5、审核时限: 30天内。
6、审核机构: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7、承办部门:社会管理处
(十一)审核事项名称: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境外电视剧引进及合拍剧的发行)
1、审核依据: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规定》、《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
2、审核内容:
⑴对送审单位的资格审核;
⑵制作权、引进权的审核。
⑶对电视剧内容的审核:禁止载有①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②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③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④泄漏国家秘密的;⑤诽谤、侮辱他人的;⑥宣扬淫秽、封建迷信或渲染暴力的;⑦宣扬种族、性别、地域歧视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审核条件:送审单位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⑴图像清晰、伴音清楚、内容完整的录像带;
⑵制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详细的初审意见;
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及投拍备案书面材料;
⑷编剧或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授权书;
⑸与合作单位的协议;
⑹较详细剧情介绍;
⑺总局同意立项的批复;
⑻版权证明书和授权书复印件;
⑼版权贸易合同或协议。
4、审核程序:送审机构向省广播电视局申报,经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审查机构)初审通过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5、审核时限:30天内
6、审核机构: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7、承办部门:总编室
第二节 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一、立案
1、审查立案材料;
2、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填报《立案审批表》;
3、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告知检举(举报人)或批办机关(或领导)不予立案的理由;
4、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按管辖权移交,并填制《案件移交书》。
二、调查取证
1、根据需要,制作、送达《接受处理通知书》;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等法律文书;
3、扣押违法物品、收集证据、开具《物品暂扣、封存清单》。
三、责令改正、撤案
1、违法行为轻微,可不予处罚的,制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经查当事人行为不违法的,制作报批《撤案报告》;
四、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重的。
1、告知
(1)被查实的违法事实;
(2)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和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当场处罚 (1)制作、宣读《当场处罚认定书》;
(2)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收的,依法留置送达。
五、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重的。
1、制作、报批《调查终结报告》
2、告知:
(1)依《调查终结报告》量罚建议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当事人被查实的违法事实、拟对其作出的处罚意见和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接受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维持或变更原作出的处罚意见;
(4)对停止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性的组织罚款5000元以上或个人500元以上,对经营性的罚款2万元以上)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将案卷及有关材料转法制机构。 3、处理决定的送达
(1)根据行政机关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并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
(3)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收的,依法留置送达。
(4)无法直接送达的邮寄送达。
六、执行
1、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直接)收缴的,当场(直接)执行,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在二日内缴指定银行。异地执行的应在返回行政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缴指定银行。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在时效内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结案
1、制作报批《结案(备案)报告表》;
2、整理案卷宗、归档。
第六章 执法责任制度
一、组织领导、协调制度
省广电局设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执法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广电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㈠组织、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计划、方案和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㈡管理、协调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㈢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
㈣指导、监督各设区市广电局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 局办公室(法制处)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法制学习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㈠全员培训制度。省局每年要组织全局人员培训,请有关领导、专家和有实践工作经验的同志授课。
㈡法律学习日制度。各执法处室和下属单位要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时间由处室安排。
㈢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培训对象包括全省广电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有广播影视法规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㈣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制度。每年要保证有两周左右的时间对市、县、区广电局分管局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㈤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国家和上级广电部门以及广电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以后,要在两个月内对全体执法人员普遍培训一次。
三、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㈠备案审查制度
南昌市及其他设市区广电局起草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报省局备案。省局如发现其与效力、等级高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正建议。
㈡清理制度
省局每三年对本局起草或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其中对省人大、省政府颁布的,根据规定向省人大、省政府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正的修正。
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广电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现场执法机构行使执法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组织,不能对外行使执法权。广电部门委托有关组织实施执法行为,必须严格审定被委托单位的资格,按照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执法行为。
2、广电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公示。广电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行政执法依据公示。广电部门在做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执法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广电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公示。执法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完善执法约束机制,实行“首问责任人”制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及时办理或答复,需要请示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对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负责将来人领到具体承办的处室。
5、广电行政执法程序公示。广电部门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各执法处室和局属执法单位要完善本部门的执法程序,并张贴上墙,方便当事人查阅;现场执法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执法程序。
6、行政救济方法公示。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限期整改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有关文书上写明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具体期限和复议机关,对下级执法部门的错误行政行为,要责令及时改正。
7、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公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公开广电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五、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事项应视为重大执法事项,各有关执法机构应将有关材料及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由分管局长召集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1、责令停播、取缔许可证照或罚款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2、重大行政审批事项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3、重大播出事故及重大产业经营纠纷案件;
4、重大复议、诉讼、赔偿案件;
5、其他重要事项。
六、调查与处罚决定分离制度
省稽查总队负责执法活动中的日常稽查工作和案件的调查工作,除行使一定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外,对其他案件的处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可提出处罚建议,由社会管理处、局办公室(法制处)及相关处室审核,提出行政处罚决定意见书,最后报局领导审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罚缴分离制度
1、罚缴分离程序
行政处罚的罚款,一般不准当场收缴,应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的罚款专户缴纳,经执法人员核对后报单位领导审核;
确需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收缴的罚款解缴银行罚款专户。
2、罚款管理
具体执法部门和局财务部门应相互协调,确保行政处罚的罚款及时准确入帐,并定期将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况报局领导及局有关处室。
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⑴执法人员逾期未上缴当场处罚罚款的;
⑵执法人员隐瞒行政处罚罚款入帐情况的;
⑶执法部门私设帐户、截留、坐支、私分行政处罚罚款的;
⑷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行为。
八、首问责任人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指外来人员来本局办事时的第一接触人。首问责任人要做到:(一)热情接待,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能办理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二)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并及时请示有关领导;(三)对属于其他处室职责范围的事,要将来人带到有关处室;(四)对因不负责任而使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的,来人有意见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九、行政执法承诺制度
为有效地强化服务功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广电部门的良好形象,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特作如下社会服务承诺:
㈠工作目标
依照广播电视法规和规章对全省广播电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把握广电宣传舆论导向,规范广电行业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㈡服务内容与标准
1、文明办公。认真执行本局制定的办公纪律,接待来局办事人员,实施“六步曲”,即:“一起立、二让座、三倒水、四介绍、五办事、六送客”。推行文明用语,对反映问题的群众,要表示感谢,并尽快调查处理;对群众反映的困难,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原则的范围内,尽量帮助解决;对群众的疑难、误解,要耐心解释、说清原由,不得敷衍、推诿。凡因不文明行为被群众投诉者,主管领导要给予批评;影响恶劣者,要调离岗位。
2、实施“首问责任人”制度。对来局办事的人员做到“你有事我负责”,第一个被问到的工作人员,要负责到底: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能办理的要按规定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并请示领导,争取尽快办理;对属于其他处室职责范围的事,要将来人带到负责办理的处室。凡不执行规定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调离岗位。
3、审批项目的办理。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及时地予以办理。对未获审批的,要说明理由。对误期办理的,或应审批而不予以审批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成其向申办方道歉。
4、委托检测。局检测中心自接到受检产品之日起,一般一周内报出检测结果。对网络验收测试,一般在15天内完成并报出检测结果。
5、廉政建设。凡举报我局工作人员有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对当事人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岗位,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6、执法过错追究。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超越职权、违反程序、办案不公、行为不当等执法过错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7、各处室及省稽查总队、省广播电视检测中心要建立具体的承诺制度,并公布上墙。
十、行政复议制度
㈠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设区市广电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㈡复议机构
省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为行政复议决定机构,办公室(法制处)为具体承办部门。
㈢复议受理程序
1、申请人以电话、信访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办公室(法制处)自接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约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2、当事人书面申请复议的,办公室(法制处)自接到书面申请后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不属于省局复议范围的复议申请,办公室(法制处)自接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转送至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4、办公室(法制处)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上述材料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出有关证据材料。
㈣复议审查
1、办公室(法制处)进行复议审查以书面为主; 2、审查内容主要为被申请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依据、具体行为的合法与适当、证据的合法与完备;
3、办公室(法制处)在审查复议案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4、行政复议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㈤复议决定
办公室(法制处)在审查复议案件后,提出复议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后,报局长审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㈥相关文书送达、归档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文书送达、归档工作由办公室(法制处)具体负责。
㈦有关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行政处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
㈠行政处罚备案
1、省局稽查总队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当场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汇总报局领导,并通报局有关处室;
2、设区市局作出罚款2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及影响较大或具有典型作用的行政处罚案件,于作出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和省广电局。 ㈡行政处罚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
省局每年对下属执法单位和设区市广电局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了解执法情况,评审行政处罚案件。
2、随机检查
省局根据执法情况、上级广电部门的要求或从上报的备案材料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随机抽查,专题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3、专案督办
对重大执法活动或案件,省局法制机构予以专门督促办理。
㈢情况通报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通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和国家广电总局。 十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㈠省局设立广电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省局办公室(法制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㈡广电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错案或执法过错,应追究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6、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8、执法方法不妥并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法行为。
㈢广电行政执法中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定:
1、因承办人的故意或过失,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承办人经过批准后,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3、因鉴定、勘验、记录错误的,由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承担责任。
4、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5、单位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㈣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进行执法所造成错案或和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㈤对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人的处理:
1、批评教育;
2、书面检查;
3、大会检讨;
4、通报批评;
5、行政处分;
6、调离执法岗位;
7、赔偿损失;
8、辞退;
9、刑事责任;
10、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处分。
㈥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应当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免予或者适用上条所列处分。
㈦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在单位对当事人赔偿损失后,应责成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㈧广电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1、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2、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3、错误的处理决定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㈨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
㈩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1、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的;
2、对造成的错案或执法过错故意不报的;
3、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追究的;
4、一年内发生错案或执法过错2次以上的;
5、因错案或执法过错引起集体申诉、上访及其他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严从重处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对错案或执法过错人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错案或执法过错案件:
1、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广电部门败诉的;
2、经行政复议,原处理决定被改变或者撤消的;
3、经查实的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
4、其他。
(十三)追究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十四)对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或提出申诉。 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五)追究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工作,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法制和人事机构负责;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建立内部评查制度,每季度末对办结的案件进行一次评查,年底进行总评查。
(十七)省局对设区市广电部门实行错案或执法过错的追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设区市广电部门有错不纠,责成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争议的错案或执法过错,省局可以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设区市广电部门执行。
(十八)各级广电部门对错案或执法过错的追究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广播电视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
江西省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一、江西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工作由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事处和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
二、办公室(法制处)、总编室、社会管理处、科技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局稽查总队及以上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为主要考核对象。
三、各有关责任部门的主要行政领导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将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员。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评议工作于每年年底进行。考核评议要与工作目标责任制、政务公开有机地结合起来,与部门工作评定、公务员的年度考评挂钩。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实行情况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批评;对严重失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办法见《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表》。 |